同国际和地区组织开展合作是上海合作组织的主要工作方向之一。
目前,上合组织对外交往的法律条约基础由以下相关合作文件组成(按时间顺序):
1.《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与独联体执行委员会谅解备忘录》(北京,2005年4月12日);
2.《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与东南亚国家联盟秘书处谅解备忘录》(雅加达,2005年4月21日);
3.《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与集体安全条约组织秘书处谅解备忘录》(杜尚别,2007年10月5日);
4.《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与经济合作组织秘书处谅解备忘录》(阿什哈巴德,2007年12月11日);
5.《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与联合国秘书处合作联合声明》(塔什干,2010年4月5日);
6.《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谅解备忘录》(阿斯塔纳,2011年6月14日);
7.《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与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秘书处谅解备忘录》(郑州,2015年12月15日);
8.《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与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谅解备忘录》(上海,2014年5月20日);
9.《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谅解备忘录》(阿斯坦纳,2017年6月9日);
10.《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谅解备忘录》(青岛,2018年6月10日);
11.《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与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谅解备忘录》(比什凯克,2019年6月14日);
12.《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与世界旅游组织谅解备忘录》(比什凯克,2019年6月14日);
13.《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秘书处谅解备忘录》(比什凯克,2019年6月14日)。